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上易字第8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