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045號債權人 林福裕 債務人 李璽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21045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2年9月1日│300,000元│103年6月19日│GD0000000│└──┴────────────┴───────────┴───────────┴───────────┘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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