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73號聲請人 何武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美姿┌───────────────────────────────────────────────────────────────────┐│本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73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進南 ││90年2月15日│90年2月28日│100,000元│00000000││├──┼─────────┼─────────┼───────────┼───────────┼────────┼────────┼──┤│002│陳進南││90年2月15日│90年3月31日│100,000元│00000000││├──┼─────────┼─────────┼───────────┼───────────┼────────┼────────┼──┤│003│陳進南││90年2月15日│90年4月30日│100,000元│00000000││├──┼─────────┼─────────┼───────────┼───────────┼────────┼────────┼──┤│004│陳進南││90年2月15日│90年5月30日│120,000元│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