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3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許雅雯被告劉應德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雅雯為被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雅雯因被告劉應德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在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刑保工字第20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應德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嗣再經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亦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許雅雯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4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各2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拘提函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函、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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