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8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禎福(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2年度毒偵字第2731號被告陳禎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已終結,然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1.57公克)係第一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禎福因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2731號),為警於92年8月20日11時5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原臺北縣三重市)力行、忠孝路口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白色粉末狀),嗣被告雖經本院裁定應送觀察、勒戒,惟因其於97年5月11日死亡而未能執行,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0月13日將上開案件簽結,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而前開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淨重1.57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為第一級毒品,亦有該局92年9月16日調科壹字第060007473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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