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850號債權人 陳軒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揚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李忍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且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公司既已依法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已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