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彥勛選任辯護人黃柏霖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王世杰 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673、9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彥勛、王世杰因公共危險等案件,雖經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03年12月2日宣判,惟查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應於103年12月23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