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原告 楊上鋒 法定代理人 楊金源 被告 謝俊隆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易字第2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鶴齡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