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766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即 陳信宏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業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家事法庭98年度司繼字第818號准予備查在案。是以債權人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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