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家華具保人林鳳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鳳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家華因詐欺案件,前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林鳳娥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倘具保人未受合法通知,無從準時帶同被告到案,自不得逕予裁定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定保證金額5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0年8月24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該案嗣於102年11月27日經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48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拘無著,業經通緝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各1件在卷足稽。又該署已另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03年6月9日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惟受刑人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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