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呈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呈峯因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九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科罰金新臺幣拾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呈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書漏載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不得併合處罰。亦即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四、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有期徒刑部分附表一編號4至9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至3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卷附104年5月12日定應執行刑聲請書為憑(見本院卷第14頁)。又檢察官之聲請意旨雖漏未引用刑法第51條第7款關於多數罰金刑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惟經本院審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5月20日檢紀露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主文及說明欄已載明,請分別就如聲請書附表2份所列有期徒刑部分、罰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之意旨,並檢附如附表一(有期徒刑部分共9罪)、附表二(罰金部分共2罪)所示受刑人定執行案件一覽表各1份為憑,足認本件聲請定刑範圍包含被告所犯之有期徒刑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罪,以及罰金刑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併科罰金部分(見本院卷第2、15-18、4頁)。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次數與情節,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及有期徒刑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8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等情,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俏美法官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受刑人廖呈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一(有期徒刑部分):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14日上午5時│102年7月7日晚間6時許│102年7月11日中午12時│││許││許│├────────┼──────────┼──────────┼──────────┤│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2年毒偵字│新北地檢102年毒偵字│新北地檢102年毒偵字││年度案號│第2128、2960、3003號│第2128、2960、3003號│第2128、2960、3003號│││、102年度偵字第14655│、102年度偵字第14655│、102年度偵字第14655│││、15012號│、15012號│、15012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審訴字第768號│102年審訴字第768號│102年審訴字第768號││├────┼──────────┼──────────┼──────────┤││判決日期│102年10月30日│102年10月30日│102年10月30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審訴字第768號│102年審訴字第768號│102年審訴字第768號││├────┼──────────┼──────────┼──────────┤││確定日期│102年12月3日│102年12月3日│102年12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769號│第769號│第769號││├──────────┼──────────┴──────────┤││編號1-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新北地院103年度聲字第5469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11日上午9時│102年8月23日上午某時│102年6月15日凌晨1時│││許│許│許│├────────┼──────────┼──────────┼──────────┤│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2年毒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偵字第2│新北地檢102年毒偵字││年度案號│第2128、2960、3003號│8062號│第5571、5583號│││、102年度偵字第14655│││││、15012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審訴字第768號│102年審訴字第471號│102年審易字第437、66││事實審││││0號││├────┼──────────┼──────────┼──────────┤││判決日期│102年10月30日│102年12月31日│102年11月27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審訴字第768號│102年審訴字第471號│103年上易字第267號││├────┼──────────┼──────────┼──────────┤││確定日期│102年12月3日│103年1月21日│103年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767號│第2789號│第3893號││├──────────┼──────────┴──────────┤││編號1-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新北地院103年度聲字第5469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23日下午1時│102年8月上旬~102年8│102年6月間某日~102│││許│月23日│年7月11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2年毒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571、5583號│第21933號│第14953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高院││├────┼──────────┼──────────┼──────────┤│最後│案號│102年審易字第437、66│102年度訴字第208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009││事實審││0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27日│103年5月21日│104年3月24日│├───┼────┼──────────┼──────────┼──────────┤││法院│臺灣高等高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高院││├────┼──────────┼──────────┼──────────┤│確定│案號│103年上易字第267號│102年度訴字第208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009││判決││││號││├────┼──────────┼──────────┼──────────┤││確定日期│103年2月7日│103年6月10日│104年4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3893號│第13043號│第3234號││├──────────┴──────────┤│││編號1-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附表二(罰金部分):
┌────────┬──────────┬──────────┐│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新臺幣10萬元│├────────┼──────────┼──────────┤│犯罪日期│102年8月上旬~102年8│102年6月間某日~102│││月23日│年7月11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933號│第14953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08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009│││││號││├────┼──────────┼──────────┤││判決日期│103年5月21日│104年3月24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08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009│││││號││├────┼──────────┼──────────┤││確定日期│103年6月10日│104年4月14日│├───┴────┼──────────┼──────────┤│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043號│第32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