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4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男(即代號0000-0000000B)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女(即代號0000-000000)、丙女(即代號0000-000000A)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5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参仟捌佰柒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
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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