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2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理由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茲本件被告甲○○因著作權法案件,業據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82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已於99年4月27日期滿,而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9
8保1807號),為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爰聲請將前揭扣案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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