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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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1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謝順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方悅服飾有限公司
方富服飾有限公司前列方悅服飾有限公司、方富服飾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橞瀴 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橞瀴
王光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肆拾玖萬陸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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