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8號上訴人乙○○
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庚○○○
戊○○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己○○上開上訴人因97年訴字第11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