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7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67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6747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向勞工保險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保險契約等資料,俾便對債務人予以執行,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因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克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