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19號原告瑞澤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香雲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林佳萱 律師 張育綾 律師被告德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彭筠婷 被告 邱麟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 律師
李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3,634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5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請求項目1請求項目試算表請求金額:編號計算計算本金起始日*終止日*年息(%)給付金額類別2,500,0001利息2,500,000112/8/30113/8/255%123,633.88小計123,633.88總計2,623,63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