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陳林翠琴 被告 陳明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基交簡字第3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
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