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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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修理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祥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修理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羅心芳~B法官周群翔~B法官許蓓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