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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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慶忠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慶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慶忠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有期徒刑6月、6月、8月,嗣經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次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就上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835
55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7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