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1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阮道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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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金金額│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新臺幣)├─────────┬────┼────────────┤
│號││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計算期間及利率│
├─┼─────┼─────────┼────┼────────────┤
│││自105年9月28日起│1.15%│自105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
│││至106年4月27日止││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10%計算之違│
│1│23,500元│自106年4月28日起│2.15%│約金,超過6個月者,就超│
│││至清償日止││過部份按本借款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龍明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