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539號聲請人 蘇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秀鳳 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以鈞院106年度存字第2267號提供擔保金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並聲請法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為此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15日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46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並據以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全字第768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嗣相對人對前開裁定聲明異議後,本院以107年度全事聲字第3號廢棄原裁定,聲請人不服並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家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本院民事執行處並於107年6月1日據以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另聲請人前已於108年5月3日向本院聲請發還106年度存字第2267號擔保金,本院以108年度司聲字第3501號受理,並於同年7月16日裁定准予發還在案,有上述本院民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顯係對於已繫屬於法院之同一提存事件,重複聲請返還擔保金,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