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森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森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森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
3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許森忠(一)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二)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13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三)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40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3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自107年3月28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7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7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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