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36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債務人 鄭惠玲
阮豐裕
阮如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阮金珍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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