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鄉義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鄉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紀錄法官翁世容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