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訴字第7號
原 告 甲○○
4樓
被 告 乙○○
4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7日
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關於聲請人「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
臺幣叁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
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並增列主文第四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
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未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