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訴字第7號
原   告 甲○○
            4樓
被   告 乙○○
            4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7日
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關於聲請人「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
臺幣叁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
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並增列主文第四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
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未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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