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023號債權人 張德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蒂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債務人蒂襄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關於本件債權人請求利息部分係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請具狀更正或釋明。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