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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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9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賽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投票案件(103年度選偵字第1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蜜香紅茶壹盒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妨害投票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選偵字第1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蜜香紅茶1盒,係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選偵字第10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9748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04年12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選偵字第102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3年度上職議字第9748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本件扣案之蜜香紅茶1盒,係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婷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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