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659號債權人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詹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躍錡即泓錡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權人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提出足以證明得對洪躍錡即泓錡企業社請求新台幣59,650元之釋明文件影本。
四、釋明本件承攬扣款款項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如提出存證信函影本)。
五、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