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弘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會法案件,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胡弘道因違反農會法罪,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8月11日確定,扣案贓款新臺幣(下同)6,000元,係其繳回之犯罪所得,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且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農會法第47條之1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有選舉權人收受財物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選偵字第12號及110年度選偵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0年8月11日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6,000元係被告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有選舉權人收受財物罪之犯罪所得,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29日刑偵六六字第1136011731號函暨檢附農會法專案列表總表等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農會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