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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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68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曹芝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元及如附表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00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687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66,500元│109年3月13日│5.44%│109年3月14日│├──┼────────────┼───────────┼───────────┼───────────┤│002│141,829元│109年3月4日│12.67%│109年3月5日│├──┼────────────┼───────────┼───────────┼───────────┤│003│96,288元│109年3月20日│12.88%│109年3月21日│└──┴────────────┴───────────┴───────────┴───────────┘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