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字第343號原告 劉仁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宥妍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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