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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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91號原告 王玉梅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何茂宗 等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玖萬捌仟玖佰肆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