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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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德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德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受刑人胡德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