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蔣文邦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賴新家賴偉正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賴新家即賴偉正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住所現係位於彰化縣鹿港鎮,此有債務人賴新家即賴偉正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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