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4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0177號、第20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2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2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竟擅自竊取他人財物,且其自民國90年起自98年間多次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
7月、拘役50日、有期徒刑6月之紀錄,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仍為本件犯行,顯未能知所警惕、悔悟,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好,所竊財物均返還被害人高雄朝天宮管理委員會及告訴人乙○○,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可佐,及其犯罪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鑰匙1支,係被告所有並供其於99年6月10日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0117號99年度偵字第20124號被告甲○○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5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甫於99年4月3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一)99年6月5日7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號「朝天宮媽祖廟」內,趁管理人員不在之際,徒手竊取高雄朝天宮管理委員會所有置放於廟內神明脖子之銀牌2面,嗣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影像,循線查獲甲○○,並經甲○○同意,帶同警方在其高雄市○○區○○○路○○○巷○○弄○○號5樓之1住處,扣得上開銀牌2面;㈡99年6月10日15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以自備之鑰匙開啟乙○○所有置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置物箱,徒手竊取放置該處之黑色外套1件,得手後,因行跡可疑,當場為巡邏員警查獲,並扣得上開黑色外套1件及鑰匙1支。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 鄭賜全 、告訴人乙○○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扣押筆錄2份、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現場照片8張及監視錄影翻拍照片8張附卷可稽,復有機車鑰匙1支扣案足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之竊盜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後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且於99年4月3日執行完畢一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機車鑰匙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工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檢察官郭武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