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共有型態變更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80號原告 陳春風 訴訟代理人 鄭朝崇 被告 陳文峰
陳素眞 陳文亮 陳文亨 陳宗吉 陳宗輝 陳宗鵬 陳宗典 陳宏欽 陳鴻明 陳継智 陳鴻隆 陳鳳源 陳冠雄 陳崇寶 陳長輝 陳贈文 陳建雄 陳水柱 陳慶松 陳慶發 陳春桃 陳榮堅 陳銀柱 陳蕭秀霞 陳進義 陳婷瑀 陳維軒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美雲 被告 陳銘鎮
陳清雲 陳清鴻 王 陳富美 李 陳秋癸 史龍源 史琮宏 史麗珍 史禹承高 陳美玉 陳美珍 陳四福 陳文治 陳文樹 陳德勝 黃圳福 黄淑雲 黃百陸 黃守謙 陳 許美月 陳彥蓉 陳志宏 陳惠君 王 陳芳珠 陳黃阿足 陳柏琳 陳淑芬 陳智勝 陳文勝 黃文進 黃愛純 黃巽甫 陳永成 陳志忠 陳來道 陳建州 陳寬裕 陳聰哲 陳歐風月 陳美玲 陳美蓉 陳美智 陳中興 黃 陳翠梅 陳和志 陳賴敏 胡秀玉 陳俊廷 陳美杏 陳佩延 陳宜孝 陳英宗 陳英俊 陳英良 林 陳分枝 張 陳灼金 陳淑珠 陳淑完 陳榮全 陳淑嬰 陳健煌 林金雀 陳盈雪 陳盈合 陳銘益 陳 馮秀蓮 陳燕輝 陳明璟 陳麗俐 陳麗君 陳麗玲 陳尹阿綿 陳麗美 陳麗柔 陳豐榮 陳永昇 陳楊素 陳添貴 陳添得 陳清田 陳尤金 看 陳明智 陳淑霞 陳淑貞 陳淑娥 陳福元 陳福盛 陳銘松 李 陳秋珠 張 陳秋栖 陳秋員 陳秋金 陳秋泰 陳秀枝 王陳阿花顏 陳滿 史麗萍 陳美麗 劉宜婷 劉冠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共有型態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