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 林玟君 被告 陳瑞泰
林明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官佳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