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13號上訴人隆豐不動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9,704元【計算式:3,024,704元-705,000元=2,319,70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5,95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