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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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聲請人 曾品瑤 法定代理人 曾姿靜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曾品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有二人,如有二人,請一併更正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付款人為何人?(付款人應為銀行行庫)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