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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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聲請人 涂凱善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涂凱善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三、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本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本票最後持票人、地政士 黃永隆 基於何種原因保管本票、以及為何涂凱善為公示催告聲請人)
四、請提出發票人 林佑宣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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