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64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瑞彰 債務人 詹誌全 債務人 洪愛珠
一、㈠債務人詹誌全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陸萬壹仟玖
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詹誌全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貳萬陸仟壹佰
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0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詹誌全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愛珠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詹誌全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詹誌全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愛珠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