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636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 陳麗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肆佰柒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叁佰叁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
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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