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34號聲請人 劉怡萱 即凱塑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凱塑實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8月20日就任為凱塑實業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因尚未向財政部國稅局辦理清算申報完畢,致無法於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再行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82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展延六個月至110年8月2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