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 吳清德 (即財團法人宜蘭縣四結國民小學教育基金代理人 魏志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四結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宜蘭縣四結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下稱四結國小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內容准予變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四結國小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為因應財團法人法制定及會務推行順暢,四結國小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因如附件所示修正,於民國110年5月2日召開第7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已報請主管機關准予備查獲准。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函件為憑,且所為如附件所示內容之章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認其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