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行為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28號原告 唐宇正 被告 唐淵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行為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以被告未經原告同意,逕自將被告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辦理過戶至原告名下,並聲明確認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贈與契約與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屬無效,系爭房地於民國108年5月17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
┌──┬────────────────┬────┬───────┐│編號│土地或建物│權利範圍│土地公告現值或│││││建物課稅現值│├──┼────────────────┼────┼───────┤│1│高雄市○○區○○段○○○○○○○號土地│72分之6│635,400元│├──┼────────────────┼────┼───────┤│2│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全部│1,048,800元│├──┼────────────────┼────┼───────┤│3│高雄市○○區○○段○○○○號建物│全部│186,300元│││(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130│││││之11號)│││├──┼────────────────┼────┼───────┤│小計│││1,87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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