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85號原告 林婕縈 被告 何晉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以106年度補字第25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此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