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0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073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張師誠 債務人 蘇科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其中 陸拾肆萬玖仟 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