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3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各減刑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均予以減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1│2│├────┼──────────┼──────────┤│所犯罪名│竊盜│竊盜││及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95年9月25日│95年9月25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署9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署95年度偵字││及案號│第21554號│第2155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壢簡字第2072號│95年度壢簡字第2072號││實├──┼──────────┼──────────┤│審│判決│96年3月21日│96年3月2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壢簡字第2072號│95年度壢簡字第2072號││決├──┼──────────┼──────────┤││確定│96年4月18日│96年4月18日│││日期│││├─┴──┼──────────┼──────────┤│依中華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國96年罪│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犯減刑條│折算1日│1日││例減刑後││││之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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