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投簡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投簡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投簡字第51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KIEN(中文譯名:阮文堅)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NGUYENVANKIEN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7行「而當場侮辱 林家敬 」後應補充「(涉嫌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NGUYENVANKIEN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前段侮辱公務員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未有犯罪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
紀錄表可參,素行良好;其明知警員林家敬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因情緒不穩而以「幹你娘機掰」言語侮辱警員林家敬,妨害警員勤務之正常運作,並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及影響社會公共秩序之維持;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其於警詢時自述為國中畢業的教育程度、小康的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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